“每个月要缴30多元的物业管理费,也没看见物业管理公司都管些啥?”一位小区业主向记者如此抱怨。
“很多问题都是开发商遗留下来的,业主却因此拒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向记者这么诉苦。
业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由此可见一斑。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市已初步形成了物业管理的雏形,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市的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了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但是,由于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开展物业管理的面积仅占住宅区的40%,总体上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形成了物业管理独舞难跳的局面。
小区业主:物业认识薄弱,维权力不从心
在福安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记者看到物业管理费统计曲线图上显示目前收缴率还不到50%。记者采访后了解到,收缴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开发商遗留下的配套设施没有到位,业主拒缴物业管理费用;二是部分业主以还没有搬进新房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用。针对这种情况,业主们也有自己的理由:小区的配套车库迟迟没有建成,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这本身就是一种欺骗行为。
另外,单个业主维权的成本太大,而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也不是法人,无法替业主打官司。同时,业主委员会没有资金来源,在替业主维权时难免力不从心。
物业公司:队伍素质较低,服务档次不高
提起物业管理公司,部分业主满腹怨言: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迟迟不予办理;房屋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本来公用部分都一起卖给了业主,但房子卖出后,开发商却不顾业主的利益,将绿化带、停车场、公用房等公用面积出租或使用;部分物业管理人员态度蛮横,没有真正树立物业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遇到问题不与业主沟通,而是摆出一副管理者的姿态,凌驾于业主之上。
对于业主的抱怨,物业管理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较低(多层住宅平均水平约为每平方米每月0.2元,高层(小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8元,),而物业管理费用收缴率大约在80%左右,有的小区收缴率甚至还不到60%,如此低的收费标准和收缴率使得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较低,吸引不了熟悉物业管理的高素质人员,因此造成物业服务档次不高。
开发商:配套设施缺位,承诺不能兑现
“小区的一些公用设施质量不高,楼道里的声控灯泡不到三个月基本上都换了一遍。” 市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指着堆在一边的废旧灯泡告诉记者,“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小区的配套设施要么是不到位,要么是质量差,造成后期的维护费用很大,物业管理成本过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开发商仍然把物业管理公司当成自己的附属单位,为了尽快售房、回收资金和追求高额利润,搞一些虚假宣传和承诺,甚至越权承诺很低的物业管理费,给后期物业管理带来麻烦。另外,部分开发商随意更改规划设计方案,减少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造成业主入住后意见大,使之产生对立情绪,把对开发商的意见转嫁到物业管理企业头上,造成物业管理费收缴困难。
物业市场: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尚待加强
我市目前有物业管理企业50家,但有40%是依附于开发商的物业管理企业,有50%是由各企事业单位的原后勤部门改制而成,完全自负盈亏的物业管理公司只有3家,占总数的6%。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父建子管”的关系,造成了我市的物业管理大部分仍处于“谁开发谁管理”的状态。
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法,虽然在个别物业小区已经开始推行,但要真正使物业管理走向市场化还有很多困难。如果不是依附于原开发商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交接上就会存在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设备产权不明确、开发商缺建配套设施以及维修资金等问题,同时由于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的亏损是由上级部门给予补贴,也造成了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市场竞争意识,缺乏多种经营的理念,仅仅依靠收取物业管理费来维持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区公用设施设备产权的界定、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等不太明确,国家也没有出台对之进行检查验收及维修所需资金的相关制度来保障物业管理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说,目前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不太明确,也缺少严格的监管措施,造成从地产开发、房产设计、广告宣传到物业交接等环节出现了诚信链条的断裂,这些都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这个不得不说的命题,看似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三个不同利益主体的搏弈,实则是市场规则缺失的无奈和相关制度缺位的尴尬。如果开发商能够信守承诺设施到位、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提高服务档次、业主们能增强维权意识、物业市场能够成熟完善,那么物业管理必定能够走出独舞时代,逐步走向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