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一: 物业公司只要与业主形成“事实服务”,物业公司服务好坏都对业主个人没关系,只要有人交费,全体业主就必须交费。
误区之二: 物业公司是新生事物,与现有公司有本质区别,可以不受现有公司法、合同法等等国家大法的规范,必须从新单独立法,诸如:“事实服务”(目前国家大法没有)、物业费必须无条件交,业主维权不得拒绝交物业管理费。
误区之三: 法院判决物业纠纷案件不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而是因为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没法服务好造成的,所以只能判业主败诉。法院不是你业主讲理的地方。
误区之四: 法院如果判物业公司败诉,老百姓的生活就没有人管理了,就会天下大乱,物业公司尽管服务不好,你也忍了吧!总比没人管强!否则,天下大乱的责任就该算在我们法